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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状告被代理人调解后拿到12万律师费
来源:南方日报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12日作者:

     厚街三业主买房后遭遇质量问题,选择风险代理聘请律师打官司。两年后,执行款终于到了法院账户,但三名业主这时却被律师事务所起诉,原来是律师担心拿不到每人数万元的律师费。近日在东莞市第二法院法官调解下,三名业主共支付12万元律师费结案。

  2007年,李女士等三名业主各自花了几十万元,先后与东莞市厚街镇某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。收楼时,三业主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规划设计变更等问题,而且逾期交房90日。

  2008年12月初,三户业主聘请广州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跟开发商打退房官司,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,律师费为三名业主领到的违约金及损失款项的50%。

  2008年12月16日,三个系列案件一审立案。李女士等三户业主状告开发商,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,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其利息以及其他损失。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,驳回了三户业主的诉讼请求。此后该案一波三折,又进行了二审,直到2010年12月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开发商败诉。在律师的努力下,执行款也很快到了一审法院的账户。

  眼看马上就要拿到钱了,业主们很欣慰,但意想不到的事却发生了。2011年4月,三名业主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原来是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名业主各支付7万到8万多元不等的律师费,并申请冻结了上述案件的执行款。

  李女士等三名业主都很惊讶,经过了解后才明白,代理律师表示担心业主拿了执行款后不付律师费,而且业主们之前说过律师没怎么出力,故代理律师“先下手为强”把三人先告上法庭再说。

  经法院调查发现,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风险代理约定的计算数目存在争议。

  李女士等三名业主认为,代理合同约定50%代理费的计算标的应当是他们领取的扣除购房本金、利息、诉讼费等其他对于开发商进行惩罚性的罚款,而不应将自己支出的购房款、利息等作为计算额。而代理律师则认为,除了购房本金和诉讼费外的其他款项均应作为代理费的计算标的,利息理所当然也应计入。后者要比前者要高出好些。因此双方对此争持不下。

  近日,此宗案件调解成功,由三名业主各支付律师事务所4万元律师费。